輔具出借服務

輔具出借辦法/ 更新日期:2022-02-10

一、本中心回收之輔具項目包括:輪椅、支架、助行器、四腳枴、腋下枴、站立架、氣墊床、病床、特製輪椅、便盆椅、沐浴椅…等。
 
二、民眾欲借用、維修之輔具,以自行搬運為原則,須委託本中心運送者,本中心將視輔具體積大小代訂僱用適合搬運之車輛搬運,運費請民眾自理。
 
三、輔具出借規定:
(一)服務對象:
1.設籍澎湖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(或證明)者。
2.設籍澎湖縣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(或證明)之老人或經濟弱勢家庭,有中期(六個月內)輔具需求者。
3.設籍澎湖縣有短期(三個月內)輔具需求之民眾。
4.設籍外縣市有輔具需求之民眾,出借期間以7日為限。
5.社福團體、機構、學校、公部門等單位,因活動、宣導等公務有輔具需求者,出借期間以7日為限。
(二)收費標準:免費。
(三)申請程序:申請出借輔具需填寫個案服務單,由本人或家屬親自辦理。
(四)應附文件:身分證正反面影本;若不克自行辦理者,除前述證件外需另附代辦人之身份證;社福團體、機構、學校、公部門等單位檢附公函。
(五)服務須知:
1.借用輔具需求性,有爭議性時,得經治療師評估後,方可出借。
2.輔具出借以件為單位,本縣縣民保證金以一單位新臺幣伍佰元計費;非本縣縣民保證金以一單位新臺幣壹仟元計費。
3.借用輔具以三個月為一期,若需展期,經本中心治療師重新評估後始得延長出借(請於到期日前三日由本人或家屬電洽本中心辦理)
4.須繳完保證金後,本中心方可出借輔具。
5.出借期滿輔具且不再續借,檢查若無損壞,保證金一律退還。
6.器材的出借,以身心障礙者使用需求為優先考慮。
7.在出借期間若有損壞,請照價賠償或支付維修費用。
8.申請借用輔具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:
(1)專業諮詢、評估認定不須使用輔具或必須轉介者。
(2)曾有租借輔具逾期屢催不還或使用損壞拒絕賠償之記錄者。
(3)利用本中心提供之輔具另行租借圖利者。
(4)拒絕配合本中心之不定期追蹤者。
(5)其他經中心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辦法者
(六)歸還方式:攜帶借用輔具、出借申請單辦理歸還手續。
(七)預約輔具:
1.當本中心無輔具可提供借用時,借用者可親至本中心或來電辦理預約登記。
2.本中心有輔具可提供借用時,會依輔具借用預約表登錄之順序,透過電話方式逐一連絡,是否仍有輔具需求。
(八)取貨方式:請自行到本中心提取。
(九)輔具清潔及消毒:維修人員於輔具借用者歸還輔具後,應進行輔具清潔消毒、保養及功能檢測,若有髒污無法消毒、毀損無法修復、或其他問題導致輔具功能異常者,應確認後予以報廢。
 
備註:輔具出借服務主要為提供有短期及中期需求之民眾,如需長時間使用,建議以購買之方式,讓更多有需求的民眾,得以借用。